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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时间:2023-03-18 浏览:1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关联担保: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利明”,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担保为全资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香港利明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6亿元。此次担保为除私有化亚美能源之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本次担保事项后的累计担保金额为17.56亿元,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及布局海外的战略规划,加强境外投资平台,满足正在推进中的境外资产收购需求,公司为香港利明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6亿元。公司及香港利明近日分别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2022年12月2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61号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有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方法: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股票账户卡。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写清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23年3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61号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全资孙公司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利明”)作为要约人,提请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能源”)董事会在满足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向计划股东提出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亚美能源的建议,且协议安排完成后亚美能源将成为香港利明的全资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问询函后,随即组织相关中介对问询函进行回复。截至目前,问询函中的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后续工作。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尚未完成问询函回复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的补充披露工作,则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延期召开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全体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于2023年3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明再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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